南明案件详情
侦查实验推算出来的犯罪数额不一定合理
发布时间:2014-09-01 来源:
案由: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作为丽水市路通快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在2011年8月-2013年3月期间伙同另一驾驶员将所驾驶的浙A3B955货车负责丽水至杭州固定线路的往返货物运输。在运输货物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偷偷将所开车辆油箱里的柴油抽出一部分转卖给公路沿线各收油点。以此获利,共造成路通公司多支付油费价值为人民币127387元。因此,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且侵占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承办经过:
        因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拒不认罪,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所指定金志勇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金律师当天就去法院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当晚加班阅卷。次日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其提出应当以其所承认的平分后个人获利金额34500元乘以2即69000元作为侵占数额。
而本案另一个同案犯供认的共同侵占数额比其高根本不一致。可是路通公司第一次报案时的损失金额为75576元。起诉书认定12万余元的依据是根据侦查实验每公里平均油耗为0.3221升而推算出来的。对于侦查实验的真实性金律师并不持异议,但是现实的路况中有很多偶然因素都可以改变侦查实验中的油耗标准。比如堵车跟道路通畅时的油耗不一样、晴天跟雨天时的油耗不一样、微风跟大风时的油耗不一样、车载重量变化时的油耗也不一样等等,还有自然挥发的柴油都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为此,金律师多次和法院以及检察院沟通后,承办检察官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路通公司第一次报案时的损失数额75576元为基础扣除自然挥发的以及偶尔漏油的柴油946元。这样于同年10月9日作出了丽莲检刑变诉〖20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为74630元。为数额较大,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随后金律师会同被告人李某家属等人数次和路通公司就代为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同年10月11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
简要点评:
       本案承办律师办理过上百个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娴熟,并且认真细致负责,能够根据生活常识去质疑侦查实验推算出来的犯罪数额的不合理性。并以此为切入点得到公诉人的认同从而以被害人第一次报案时的数额作为变更起诉书的基数,而且锱铢必较连挥发的、漏油的柴油也予以扣减。最后被告人李某从最初的至少要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到如今的缓刑,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又给被告人一个尽早改造回报社会的机会。
本案承办单位: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金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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